代驾司机接单后在骑行途中受伤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4-08-10     浏览次数:7
小山是B公司的代驾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务服务协议》,约定小山应当根据B公司的工作要求和安排,从事代驾司机的劳务工作,按照甲方劳务指令中所述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提供代驾劳务服务。
某日,小山接到代驾安排后,如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乘客的指定地点,在途经一路口时,小山与案外人刘女士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山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山先行向法院起诉刘女士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但因小山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存在过错,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山应当负主要责任,刘女士负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向小山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等损失。小山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自己剩余比例的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山与B公司间签订有《劳务服务协议》,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小山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小山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其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小山对其受到的损害具有过错,因此综合认定B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B公司亦当庭认可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法官认为,依照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出于对提供劳务者弱势地位及个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认定,可以以客观上是否具有执行劳务之外观予以认定。

本案中,小山与B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小山在接到代驾的工作任务后便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指定地点,在客观上开始执行代驾工作,其间受到的损害,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小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法院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及B公司的真实意愿,综合认定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