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的代价谁来承担?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4-05-10     浏览次数:7
生活中常常有亲朋好友间无偿代驾的情形,例如帮喝酒的同事开车、出远门捎带了三五好友,好友后来帮忙开车等无偿代驾的情形,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偿帮工关系,那发生损害后果该如何赔偿?日前,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无偿代驾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官是如何裁判的。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5日,当天早晨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多用途货车无偿搭载吴某某、王某某、滕某某一起去往县城外工地干活,傍晚从工地返回县城时,因车主李某某饮酒,遂让同乘的吴某某帮忙驾驶该车,自己则乘坐该车并搭载王某某、滕某某一同返回县城,在返回途中吴某某驾驶该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闫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本车上乘员李某某、王某某、滕某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均构成伤残,经事故认定,两辆车的驾驶员吴某某和闫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王某某、腾某某对车主李某某和两名驾驶员吴某某、闫某分别提起诉讼,受害人车主李某某则对两名驾驶员吴某某、闫某提起诉讼。

法官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应予支持。

本案李某某饮酒后让吴某某帮忙驾驶车辆,吴某某系无偿代驾的帮工行为,系帮工人,李某某系被帮工人,吴某某在帮工活动中致王某某、滕某某受伤,应首先由被帮工人李某某承担对他人的赔偿责任。另吴某某的帮工活动还造成了被帮工人李某某的损害,且吴某某有过错,被帮工人自身的损害应由帮工人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由被帮工人李某某与对方肇事司机闫某按事故同等责任赔偿乘车人王某某、腾某某,由无偿代驾帮工人吴某某与对方肇事司机闫某按事故同等责任赔偿被帮工人李某某。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案例启示
现实生活中,类似于本案的无偿代驾情形并不少见,一旦发生事故,代驾者和被帮工者可能都会成为赔偿责任人,因此敬告广大车主、司机,不要轻易将机动车交给他人无偿代驾,也不要轻易无偿代替他人驾驶。另外,无论谁驾驶机动车都要遵守交规、谨慎驾驶,要谨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