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为驾驶服务规则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4-08-13     浏览次数:6
第一条 为了规范酒后代为驾驶行为,倡导酒后代为驾驶诚信服务,提高酒后代为驾驶服务质量,保障被代驾人和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都权益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北京地区驾驶人员,即在饮酒后难与正常驾驶车辆或为了避免酒后违章而需求代为驾驶的司机。
第二章代驾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代驾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代为驾驶资质的法人,且该法人的代为驾驶人员已经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代驾人应当对录用的驾驶人员的品德和有无犯罪前科给予审查,确保代驾服务质量和被代驾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自觉维护代驾行业声誉。
代驾人应当制定代驾服务规则,就服务事项和价格,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友情代为驾驶或都其它商务代为驾驶不适用本规则,可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为成立时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章被代驾人
第五条被代驾人是指饮酒后难与正常驾驶车辆或者为了避免酒后违章、保障本人和同行乘车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而需求代为驾驶的司机。
第六条被代驾人应当是在饮酒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或者饮酒后具有一定的辨别和预见能力可以单独自主寻求代为驾驶帮助的人员。
第七条车辆同行人员寻求代为驾驶帮助的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被代驾人严重醉酒,不能正常语言表达,其同行的乘车人员寻求代为驾驶帮助的,其与代驾人签订的合同视为表见代理。
第八条对于被犯罪嫌疑人故意将驾驶人员实施麻醉等其他手段,致使车辆驾驶人员意志以外原因,难于正确意思表示的,而犯罪嫌疑人寻求代为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与代驾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同时,代驾人依据常规不能判断司机被恶意麻醉或被犯罪胁迫代驾的,代驾人对被代驾人因为代驾行为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由于酒后代为驾代属于特殊服务行业,为了保障服务合同正确履行维护双方利益,代驾人对于寻求代驾帮助的咨询和代驾预约电话,其通话记录可以录音,并在代驾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保留七天。
第十条代驾人对于寻求帮助的被代驾人,在代驾人员与被代驾人签订服务合同前,因被代驾驶人员醉酒严重,不能正常表达明确去向而其又没有同行人员的,代驾人有权拒绝代为驾驶。因此产生的后果代驾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代驾人接受被代驾人的服务后,应当严格认真履行自己的代驾义务,保障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有义务将被代驾驶人车辆安全行驶至指定地点,有义务保护被代驾人车辆上明显处的财物安全。
第十二条代驾人在代为驾驶过程中,在安全前提下有权利按照自己熟悉的路程独立行驶,不受干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义务代为通知被代驾人的亲友提前到达指定地点,以保障被代驾人的最后安全。
第十三条代驾人因为过错而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代驾人不得对被代驾人醉酒之机盗取被代驾人员的财物,不得对被代驾人给予人身伤害,如发生以上行为的,除代驾人承担责任外,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被代驾人有义务配合代驾人保障行车安全,行车过程中不得恶意阻挠代驾人正常行车,有义务配合代驾人签订代驾服务合同,有义务向代驾人支付服务费用。代驾人应当向被代驾人出具服务费用票据。
第五章代为驾驶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代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格式合同,到达代驾现场后与被代驾人签订服务合同。被代驾人不能签订服务合同的,如有同行人员,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如没有同行人员的,在到达代驾目的地以后,有被代驾人亲友在服务合同上签字,视为表见代理。如到达目的以后,没有亲友在场,被代驾人本人仍又不能签字的,可以请求所在地点的小区物业、街道委员会见证。
第十八条代驾人制作格式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记载服务时间、地点,里程,金额,被代驾人车号等事项。服务合同应当权利义务对等,不得有欺诈行为和暗随的权利。代驾人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被代驾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被代驾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